2015年11月13日 星期五

政院打壓助理納保,助理被迫提告政院

政院打壓助理納保,助理被迫提告政院(2015/11/13)

國立臺灣大學工會、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等團體聯合聲明


今日(11/13),成大勞動權益小組成員,同時也是成大兼任助理未投保勞保檢舉人邱同學,以利害關係人身份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出訴狀,對行政院訴願會於10月7日公布的訴願決定書決定內容,以利害關係人的身份提出上訴,要求行政院撤回該訴願決定,承認助理與大學之間應具有僱傭關係並且立即加保。

對於行政院訴願會於10月7日做出的訴願決定,撤銷勞動部勞局費字第10401811080號及第10401811081號處分,對成大未幫兼任助理納保開罰。訴願內撤銷理由大致是:(一)訴願會獨採教育部意見,認定助理與學校之間勞雇關係尚難認定。(二)學習與勞雇關係認定,勞工行政機關應尊重大學自治。(三)承認助理與學校具勞雇關係對師生倫理衝擊甚鉅,法制命令應妥善考量再施行。成大勞權小組、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國立台灣大學工會等多個兼任助理勞動權益團體深表遺憾。認為行政院訴願會惡意曲解大學自治,先射箭再畫靶為大學解套應負擔之勞動成本,同時,除了大學校長聯名向行政院施壓要求兼任助理排除勞基法適用外,多名訴願會委員也擔任大學行政主管,在涉及大學與助理之間勞雇關係爭議上卻完全不迴避。由此看來此一訴願決定早已經是行政院官員與大學校長共同串通好的黑箱劇碼!

我們認為,此訴願決定之荒謬在於:(一)無視勞工行政機關對於勞動法令專業判斷、過去法院肯認兼任受僱者應比照專任人員納入保險,以及目前早已有多名兼任助理被承認與學校具有勞雇關係之事實。(二)大學自治之核心精神,在於保障學術自由不受國家外部公權力的「不法侵害」,但仍應遵守國家法律秩序諸如勞動基準法與勞工保險條例。(三)成功大學與其他大學在此一爭議之前,早已經有時間為兼任助理投保,同時在勞動部公告後,世新、淡江等大學早已為兼任助理納保,成功大學與行政院訴願會實無理由以法令不完備之理由逃避納保責任。(四)目前已有十起以上的案例,經學生助理檢舉未獲學校依法投保,而遭勞保局開罰,且學校未爭執也未提出救濟,具有確定效力。行政院訴願會此一單一個案的認定結果,顯然有違多數已有確定效力的處分。

兼任助理爭議已經歷時多年,成大勞權小組、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國立台灣大學工會等兼任助理勞動權益團體呼籲,行政院、教育部與各大專校院應該正視此一問題,立即編足預算與訂定配套措施,保障兼任助理權益,莫再以各種手段惡意延宕。同時我們也將針對現行仍在行政院訴願會審理的諸多個案,以利害關係人名義申請「訴願參加」,以陳明事實,若再有不當的訴願結果,也將協助提出上訴。

發起團體:成大勞權小組、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國立臺灣大學工會、政大學生勞動權益促進會、高教工會師大分部、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世新大學勞權小組、中央大學研究生協會、師範大學學生會、師範大學學生議會、政大研究生學會、陽明大學學生會、清華大學學生會

2015年10月15日 星期四

球員兼裁判,政院胡亂判——成大檢舉人聲明

球員兼裁判,政院胡亂判——成大檢舉人聲明(2015/10/15)
國立臺灣大學工會、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等團體聯合聲明
107日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公布訴願決定書,針對日前成大兼任助理被認定僱傭關係、校方應依法納保一案,基於「僱傭關係難以確立、大學自治、法律基礎尚未完備」等理由,予以撤銷原處分。且表示此決定將形成原則,目前不符勞動部開罰而提出訴願的10所公、私立大專院校,均將比照處理。
對此,我們嚴正譴責行政院訴願會的荒謬決定。我們要求:
一、            全面落實學生兼任助理《勞動基準法》權益!
2007年勞委會公告,明確將兼任助理納入《勞基法》保障;2014年勞動部公告相關法令後,世新、淡江等私立學校在幾個月內便已完成相關程序,其校內兼任助理目前已全面納保,故全面落實納保、建置統一的行政作業並非不可行。
二、            全面廢除違法的「學習型助理」!
勞僱關係與否之認定的所屬權責單位應為勞動部,教育部所提出的「學習型助理」與「勞僱型助理」兩種分類,忽略學生兼任助理從事勞務付出的工作事實,而校園內從事勞務付出之對象不管身分是否為學生,都應受到完整的勞動法令保障。「學習型助理」的分類不僅違法且將使「學習型助理」被排除在勞動保障之外,故我們要求教育部全面廢除「學習型助理」。
三、            擴大教育經費,補貼助理納保相關費用!
學校若是因納保經費不足而無法替學生兼任助理納保,政府就應該擴大整體教育經費,教育部則應善盡權責,積極協助校方及補貼納保相關費用。
四、                反對成大訴願案裁決結果,不得通盤延用他案!
成大訴願案的裁決結果,充分展現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委員對於相關法律的無視及藐視。依據訴願法第28條規定,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然本案當事人從未接獲通知參與訴願程序,甚至是待訴願決定書面公布後才知曉。委員會在未詢問當事人實際工作情形,即以工作時數與薪資做出「不符勞僱要件」,實為無理!針對此訴願決定,本案當事人邱鈺萍將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此處分,以捍衛學生兼任助理具勞動身分之權益。我們堅決反對成大訴願案的裁決結果,此決定不得通盤沿用他案!

新聞連絡人:
吳馨如(成大勞權小組)0977 271 688
邱鈺萍(成大勞權小組)0919 085 315
林凱衡(台大工會)  0916 986 071
吳昭儒(政大學生勞動權益促進會)0985 040 780

胡清雅(高教工會)  0918 921 381

2015年10月8日 星期四

反對漠視勞權的行政院 拒絕球員兼裁判的訴願委員! 兼任助理站出來,爭取到底!

反對漠視勞權的行政院 拒絕球員兼裁判的訴願委員! 兼任助理站出來,爭取到底!(2015/10/08)
國立臺灣大學工會、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等團體聯合聲明
9月底傳出160多名大專院校校長聯名向政府機關施壓,要求將兼任助理排除適用《勞基法》保障,在此荒誕行徑之後,昨日(7日)行政院訴願會公開表示,針對日前成大兼任助理被認定僱傭關係、校方應依法納保一案,基於「僱傭關係難以確立、大學自治、法律基礎尚未完備」理由,予以撤銷原處分。並表示,此決定將形成原則,目前不符勞動部開罰而提出訴願的10所公私立大專院校,均將比照處理。
對此,台大工會、政大勞促會、高教工會與數個勞權組織,共同發起此聲明,嚴正譴責行政院訴願會的荒謬決定。我們認為:
第一,以「大學自治」為由否定主管機關針對僱傭關係的認定,是錯誤引用、惡意曲解「大學自治」的內容。
所謂「大學自治」的核心精神,在於「保障學術自由」以對抗外部國家公權力的「不法侵害」。試問行政院:勞動部對於僱傭關係的判定,是依據《勞動基準 法》;而針對校方未納保的行徑開罰,則是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每項認定與開罰案例皆有法有據,何來「不法」之有?此外,兼任助理與校方之間的僱傭關係認 定,是兩造之間的法律關係,正如同教師、校內雇員與校方之間亦具有僱傭關係,後者既無「侵害研究、學術自由」疑慮,為何認定兼任助理的勞工身分,就是侵害 大學自治?以大學自治之說,否認兼任助理僱傭關係,是把校園切割於社會基本法與社會安全保障之外,等於是勞動保障的化外之地,一旦開此惡例,一般企業是否 也循例將「企業自主」無限上綱、以規避相關法令?
第二,早在2008年,兼任助理就已適用勞基法;各大校方有整整七年時間準備、研擬兼任助理納保事宜,校方卻是百般延宕、持續違法,何來「法律基礎不完備」之說?
*兼任助理適用《勞基法》之法源依據與歷史過程:
時間
法條
意義
1998
大法官456號解釋
兼任受僱者應比照專任,納入勞工保險,雇主需為其投保。
2007.11.30
2008.1.1適用)
勞委會勞動1字第0960130914
公部門內非公務人員的臨時人員(即公立大學兼任助理及其他編制外職員)適用勞基法,公立大學兼任助理適用《勞基法》。
2014.1.17
勞動部勞動1字第1030130055
私立大專院校兼任助理納入《勞基法》。
由上表可知,兼任助理早在1998年就應比照專任、納入勞保,更何況2007年勞委會公告,明確將兼任助理納入《勞基法》保障,倘若各大學校方謹守 法律,早早研擬兼任助理納保,今日又何來「準備不及」?再者,2014年勞動部公告之後,世新、淡江等私立學校在幾個月之內便完成相關程序,其校內兼任助 理目前已全面納保,可見因應納保、建置統一的行政作業並非不可行。
第三,至今至少已有24起兼任助理適用《勞基法》、僱傭關係確立、校方行徑違法的案例,且檢舉人廣及各種兼任助理類別,早應累積為 「通案認定僱傭關係」。如今豈有「以撤銷成大違法判決一案作為原則,將撤銷其他校方所申訴之處分」道理?事實上,過往檢舉案當中,校方並未針對15起違反 《勞基法》案例提出救濟,違法裁決早已底定,行政院訴願會即已不可能撤銷這15起已確立僱傭關係之案例!
*兼任助理確立僱傭關係案例,共24
工作學校
案例數
檢舉人身分
世新大學
11
教學助理、研究助理、工讀生
台師大
4
教學助理、研究助理
交大
3
教學助理、研究助理、工讀生
成大
3
研究助理
彰師大
1
研究助理
中興
1
研究助理
長庚
1
教學助理
    檢舉學校應納保未納保、未提撥勞退金,檢舉成功案件共16
    檢舉學校遲發薪水違法,檢舉成功案件共15起。
目前累積的檢舉案件當中,檢舉人身分已經廣及教學助理、研究助理、獎助學金工讀生(行政助理)等等學生兼任助理類別,可見,無論是哪一種兼任助理型 態,經勞動主管機關實質認定後,都具有《勞基法》所認定的僱傭關係性質,而校方未納保、延遲給薪等行為,已違反勞動法令。換句話說,即便其研究、教學工作 或許含有一定程度的學習成分,並無損其僱傭關係的判定。行政院訴願會將僱傭與學習視為無法並存的兩造關係,並主觀判定校園內的學生兼任助理勞動必定以學習 為主,甚至無需提出個案判定的依據,明顯為忽視法律關係與現實勞動狀況的唯心之論!
過往檢舉案件當中,針對校方違反《勞基法》23條「當月薪水應當月給付」者共15件,經地方勞工局判定後,已確認校方延遲給薪的行為違反《勞基法》,應立即改善、繳納罰鍰。這些案件已經明確確立僱傭關係,遭罰校方並未提出救濟,而開罰兩個月後若無異議則案件確立,因此,行政院訴願會的訴願決定並無法推翻這些「已確立僱傭關係的個案」,校方違法事實明顯、必須立刻繳納罰鍰!
第四,攤開行政院訴願會名單,其學者背景者出身者,竟有於各大學擔任行政主管職,且沒有任何一位具有勞動法研究背景。對於勞動法令陌生,又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下,此種「球員兼裁判」的訴願會所做成的訴願決定,何以做成「日後案件審議之原則」?
原本,訴願會組成委員應具有專業背景,而「兼任助理是否為勞工」、「是否應加保勞健保」的判定,本身具有高度專業性。但綜觀此次行政院訴願會的委員名單,專長皆為勞動法以外領域,甚至赫見如一級行政主管(蔡庭榕,甫卸任中央警察大學學務長)、各學院院長(張懿云委員,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過往至今,我們皆知,對於兼任助理爭取勞工身分、適用《勞基法》、爭取納保的趨勢,反彈最大的就是各校的行政高層,此種訴願委員組成,既不具專業性又與自身利益衝突,竟能掌握全台數20萬名學生勞動者的勞動保障生殺大權?我們堅決反對!
在此,我們必須嚴正申明:兼任助理納保是既定政策,則應以一貫行、落實,切莫在校方壓力下,輕易地開倒車、走回頭路,賠上全台兼任助理的法定權 益。我們認為,只要有工作事實,不論其是否是學生,雇主都應提供完整的勞動法令的保障,這是最基本的資方責任。對此,我們全國各大專校院的學生兼任助理, 在此向行政院訴願會直接提出最嚴正的抗議,並再次提出三項訴求:
一、全面落實學生兼任助理《勞動基準法》權益!
二、全面廢除違法的「學習型助理」!
三、擴大教育經費,補貼助理納保相關費用!
我們更呼籲全台大專院校的兼任助理們,一同站出來!既然校方聯手施壓行政院做出違反法令的訴願決定,那作為高教產業受僱者、作為兼任助理我們,更要聯合起來,要求行政院落實我們的基本權益!

發起團體: 臺灣大學工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政大學生勞動權益促進會、高教工會師大分部、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成大勞權小組、世新大學勞權小組、中央大學研究生協會、師範大學學生會、師範大學學生議會、政大研究生學會、陽明大學學生會、清華大學學生會